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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现住乐某某**镇**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某某将自己收购的中豌6号、长寿仁两种豌豆在简单筛选后,充当豌豆种子销售给安徽省**县赵某甲、赵某乙,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赵某甲、赵某乙购买种植后,造成豌豆大面积减产,2020年5月,王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赵某甲、赵某乙人民币6万元,得到赵某甲、赵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5、到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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