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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 年初开始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进大量白云边、海之蓝、洋河青瓷等假冒伪劣白酒对外销售,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某转款约6万元用于购买假冒伪劣白酒对外出售,共获利1万余元。

2018年11月2日侦查员从被告人王某甲租赁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第三人民医院对面一平房内的仓库(716仓库附近)内查获假冒伪劣的三星白云边6箱、四星白云边8箱、五星白云边7箱、剑南春2箱、海之蓝6箱、洋河大曲10箱、西凤好酒20箱、双沟珍宝坊3箱,共计62箱,经各酒厂厂家鉴定均为假冒伪劣白酒,后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这8 种假冒伪劣白酒价格为合计人民币27456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酒厂鉴定证明书、见证人情况说明,以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武某某、郭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王某甲租用仓库处勘验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假冒伪劣白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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