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2********,汉族,本科毕业,个体,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于2020年2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从河南省新乡市**医疗科技开发公司的业务经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2000元购买的120000个假飘安牌一次性口罩冒充真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其中以真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价0.9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40000个,以真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价1.2元的价格出售给邢某某24000个,以真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单价1元的价格出售给项某某5200个,被告人王某某共获利8000元左右。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司信息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谢某某、赵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检验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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