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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霞浦县**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在江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霞浦县某某小区某某店经营者)得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售卖紧张且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的情况下,到福州市**区某某店(非医疗器械经销商)采购商品时,明知该某某店的3800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予以购买,并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霞浦县**小区**店内。2020年2月4日至7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只2元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于某某(另案处理),得款共计人民币7600元。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于某某的住处当场查扣剩余未售出的19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经福建省某某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不符合要求。经河南某某公司检验,涉案口罩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该公司商标的产品。经河南省某某所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最大值仅为23.8%,属不合格口罩。2020年4月14日,经霞浦县某某局认定,涉案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0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霞浦县**小区**店内被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提取笔录、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河南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现场指认照片、霞浦县某某局出具的查询函、商请认定函、关于王某某等经营一次性医用口罩资质的复函、关于王某某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功能的复函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某某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河南省某某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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