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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期限至2019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将收购的未检验检疫的80余头猪存放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马某某猪场,后将其中75头猪装车至豫NC****大货车(孟某某负责押车,张某某为司机),销售给赵某某。赵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未检验检疫的同群易染的75头猪后打算继续饲养、销售。2019年3月8日,孟某某与司机张某某将生猪运输至济南市长清区济菏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未经检疫、死因不明及同群易染的生猪共计75头,其中死亡35头。经官方兽医认定,运输生猪存在染疫、死因不明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证言;3.扣押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属于死因不明和未经检疫的生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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