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长市**街道**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徐晓菲及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合法婚姻关系。2015年王某某在合法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对陶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和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建立非法婚姻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天长市**街道**城**号楼**单元**室候审,联系电话1865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