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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黔江区杨家坝安置房(拆迁)一期工程二标段工地尾期工程包工头。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号,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自建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了黔江区杨家坝安置房(拆迁)一期工程二标段尾期工程,即该项目的外围和地下车库硬化工作。王某某聘请了被害人杨某某以及尤某某等工人。工人进场后未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培训。2019年1月10日,王某某安排杨某某与其一起清洗搅拌机上以及搅拌筒内的水泥块,在清洗搅拌机过程中,王某某违规打开搅拌机电源,按住搅拌机电源箱上控制料斗升降的开关进行试机,在此过程中其未对杨某某尽到警示提醒义务,也未注意杨某某所在位置,直至听到杨某某吼叫声才发现杨某某已被绞入转动的搅拌筒中,杨某某被搅拌机当场绞死。

2019年6月12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案发后,重庆市江津区天力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关于黔江区杨家坝安置房一期二标工程“1.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电工安全操作规则,混泥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复印件,项目生产(执行)经理职责,申请书,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天力公司资质,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黔江区杨家坝安置房(拆迁)项目立项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及申请,黔江区杨家坝安置房(拆迁)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赔偿合同等相关书证;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证人尤某某、聂某某、张某某、陶某某、葛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为:177232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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