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街道**大道**人工智能产业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在苏州市吴某区**街道**大道**人工智能产业园工地电梯的安装工作。**公司安排公司员工王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产业园中**号楼等楼栋的电梯安装、工人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在电梯安装、作业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人员对**号楼各楼层西侧单元电梯井口安装防护措施和设置警告标志,未安排人员检查**号楼各楼层西侧单元电梯井口是否存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导致在上述电梯井口附近作业人员有坠落井道的安全隐患。同期南京市**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该产业园的消防工程,平望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张某某安排被害人周某某等人负责相关楼栋的消防管道刷漆作业。2020年5月18日13时许,在**号楼**楼西侧单元电梯井口附近进行消防管道刷油漆作业的被害人周某某,不慎从未安装防护措施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前述电梯井口处摔落至电梯井内负一楼地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6日死亡。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任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杨凡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街道,联系电话:1333879****;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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