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正荣悦岚山工地上驾驶苏 G5**** 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且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转场、倒车过程中将当时正在后方的被害人赵某甲轧倒,后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器官闭合性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害人赵某甲家属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吊车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万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