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山东省章丘市**镇南**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7日11时许,违反《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12.1.10“检修行车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设置警戒”的规定,在上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修工张某某在江阴**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二分厂废料场进行行车检修过程中,明知维修期间不得运行行车而违规开动行车,导致被害人张某某与行车维修通道发生撞击后坠落至地面,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在张某某维修行车时未按规定断电,在明知张某某站在行车梁上的情况下开动行车,导致张某某与行车维修通道发生撞击,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上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章丘市**镇**村**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