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公司宿舍,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石拐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石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因无施工资质,便挂靠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公司一期1号高炉彩钢房顶拆除更换项目。被害人张某某系王某某雇佣的工人。2016年11月2日下午,张某某在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在彩钢房顶施工,因房顶突然发生坍塌而坠落。张某某被送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某作为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安全监管缺失、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高空作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提供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人民币并获得家属谅解,死者家属遂将张某某尸体拉回老家土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勘验笔录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工程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了被害人在施工中坠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坦白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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