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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包头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现住包头市滨河新区**小区**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另案处理)系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雇佣的**大道地上项目推土机司机。2019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在驾驶推土机在包头市九原区**大道进行路基回填施工作业时,将供水管道挖断,后向绿化班长苏某某询问跑水情况。苏某某立即打电话向天津**公司包头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大道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生产经理张某甲报告此事。二人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因下游企业需要用水无法停水维修,为防止水流进入控制中心连接段基坑,王某某与张某甲决定派人用沙袋在管廊内堆砌堵水。在堵水过程中,因积水水位随沙袋堆砌的高度逐渐上升,继续堆砌沙袋存在溃坝危险,王某某安排**大道综合管廊工程安全部长姜某某去综合管廊控制中心基坑进入管廊查看并组织人员撤出。在撤离管廊过程中,因管廊口底板非常狭窄,只能容一人通过。被害人李某某在撤离应急堵水现场时不及时,被积水冲击落入2.7米深的基坑,造成溺水窒息死亡。

又查明,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天津**公司承揽包头市九原区**大道地下管廊项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案发后,天津**公司赔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门诊病历

(4)劳务合同

(5)安全规章制度及其他材料

(6)人员基本信息

(7)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

(8)谅解书

2.证人张某甲、姜某某、何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军

检察官助理:冯 宇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王某某:1554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正卷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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