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西夏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工人在西华县西夏亭镇王庄行政村王庄村王某乙家承建自建房期间,身为该项工程的负责人,因没有给工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被害人王某丙在给王某乙家二楼楼顶挂瓦施工时,从二楼楼顶摔下地面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惧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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