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柘城县、鹿邑县交界处经营板材购销生意,其从柘城县、鹿邑县、太康县、项城市等地板皮加工户手中收购板皮,然后销往山东省临邑县、平邑县、费县等地的板材加工厂,从中获利,在经营期间,王某某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2019年3、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柘城县税务局李原税务分局要求王某某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王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王某某收到后,一直未缴纳税款。
2019年9月4日,李原税务分局将王某某逃税一案移交柘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柘城县公安局对王某某逃税一案立案侦查,经调查,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王某某共计逃税1514750元。
2019年11月7日,因王某某经传唤不到案,柘城县公安局以涉嫌逃税罪将王某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0日,王某某在山东省费县被抓获归案,羁押于山东省费县看守所。2019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费县看守所释放,释放当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王某某家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王某某所欠税款1514750元及滞纳金485291.86元全部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岳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姚某某、王某戊的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申报后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后,若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常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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