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男,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乡直信用社家属院,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平舆县***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未认真审核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人的担保实力等情况,违法发放贷款55笔、共155.3万元,致使贷款本金逾期至今不能收回。经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其中损失类贷款为139.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书证: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材料;平舆县十字路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表;***乡前盛村委证明、***村委证明、***村委证明、**村委证明;平舆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借据、借款申请审批书、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书、担保保证书、贷款调查报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发放贷款损失的认定书;平舆县十字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十字路信用社王某某给予辞退的处理决定文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平舆县***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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