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宁洱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队。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其于2020年4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一名老挝人的微信及微信名称“为时间而奔跑”的信息后,于当日10时许,驾驶云******灰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到勐腊县勐满镇海关货场旁接准备偷渡的司某某等4人(另案处理),并运送至勐腊县**镇**公里处新联检大楼旁。同日13时许,王某某在新联检大楼旁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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