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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栋**楼。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在广东惠州市**区**镇**村开一个名为“**丝印”人造花工厂,今年因受到疫情影响,国内劳动力价格偏高,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王某某便图谋雇请越南人越境为其务工。2020年5月2日,王某某电话联系曾经在其工厂务工的越南人张某某(阿行),叫张某某到其工厂做工,并承诺包吃包住,另给每人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当日下午,张某某把中国境内有招人做工的事告诉了同村的黄某甲,黄某甲同意到中国务工,当日晚,张某某通过电话将已经找到愿意前往中国做工的越南人的情况告诉了王某某。于是两人约定前往中国境内做工集结的时间和地点,即5月4日由张某某负责带越南人黄某甲从越南茶岭口岸附近一条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后,王某某负责在中国龙邦高速出口等候接应。2020年5月4日8时许,王某某驾驶其桂A****D的黑色丰田皇冠牌轿车从隆安经过崇左天等县,于中午12时许到送靖西市龙邦高速出口,张某某和黄某甲已在那里等候,随即登上由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前往广东惠州,准备到龙邦高速公安执勤点的时候,为逃避警察检查,张某某和黄某甲下车绕过公安执勤点,王某某开车到龙邦高速服务区等候,下午1点半左右,张某某和黄某甲步行到龙邦高速服务区,王某某就开车继续拉他们从龙邦往靖西方向的高速走,当日14时许,在途径靖西市地州高速路口公安执勤点时,王某某以及非法入境的2名越南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查明,张某某、黄某甲等2名越南人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山apple牌手机、桂A****D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

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靖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遣送出境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黄某甲、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3)张某某辨认王某甲手机号码、微信及通话记录;

(4)王某某辨认张某某、黄某甲;黄某甲、张某某辨认王某某。

6.电子数据:从被告人王某甲手机中提取的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规定,明知越南籍人员,仍组织其偷越国境前往境内务工,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胤祺

检察官助理:黄凤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金山apple牌手机一部、黑色丰田牌皇冠轿车一辆(桂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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