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

被告人王**,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于2014年10月8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携带毒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黑色二轮摩托车由西盟向澜沧方向行驶,当日17时10分,在途径澜西公路19公里处,被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公开查缉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身穿的一件黑色皮衣左边胸部内衣袋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5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而予以运输,数量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起诉书九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