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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62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直属二公司保险代理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宾馆。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移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8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另处)在昆明市西山区**大酒店附近接取一辆藏有毒品的白色猎豹越野车后驾驶该车离开。18时19分,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昆明市西山区**路**隧道入口处时被镇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18时52分,在昆明市**队停车场,民警从该车后备箱车垫下一凹槽处起获用黑色胶带包装的毒品海洛因23块,净重81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车辆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离职证明、通话记录、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晖

2018年12月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公安卷2册,保密卷1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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