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马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发现其怀孕,于2005年9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直接起诉,9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起诉期间通知拒不到案于2006年1月19日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一直潜逃,2019年12月24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警方抓捕归案,2019年12月3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0日以安检报(移)诉〔2020〕00000001号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报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0日以黔西南检交诉〔2020〕0000000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按照男朋友刘某甲(小名老三,另案处理)的安排,从深圳坐飞机前往昆明接应刘某甲雇佣到云南省瑞丽运输毒品的孙某某、樊某某、刘某乙三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监视刘某乙,樊某某负责监视孙某某。

2005年8月25日,孙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同另一女孩受刘某甲的雇佣前往云南省瑞丽市运输毒品,于8月27日7时到达云南瑞丽。8月28日女孩返回东莞。8月29日,刘某甲安排孙某某到指定地点接到毒品后返回宾馆将毒品分成三包,在每包里面安放一块磁铁。8月30日,刘某甲电话通知三人到瑞丽客车站乘坐同一辆开往昆明的客车。在瑞丽客车站,孙某某将毒品放在客车底盘钢板上。客车顺利通过两处检查站,到一加油站时,孙某某取下两块毒品自己运输,樊某某取下另一块交给刘某乙。8月3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三元宾馆”接应孙某某、樊某某、刘某乙。四人在昆明会合后坐车经曲靖、富源、黄泥河到兴义。四人再同乘坐兴义开往东莞的粤S2****号卧铺客车,孙某某将两块毒品贴在所坐铺位的床下铁板上。20时20分,当车行至324国道安龙县新桥镇东妹场路段时,公安机关当场在刘某乙的旅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重395克,在孙某某的座位下查获毒品海洛因二块,共重737克。

2006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孙某某死刑,樊某某无期徒刑,刘某乙有期徒刑十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关于王某某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记录、毒品收据、(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76号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廖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化鉴定书(孙某某)、毒化鉴定书(刘某乙);

5.检查笔录:刘某乙检查笔录、孙某某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2006年1月19日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潜逃,2019年12月24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县警方抓捕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正林

检察官助理:石  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