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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瑞丽市姐告韵达快递点邮寄藏有毒品的木制佛像,后公安民警从其邮寄的木制佛像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5847.88克、甲基苯丙胺998克。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芒市遮放镇光源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13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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