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瑞丽市姐告韵达快递点邮寄藏有毒品的木制佛像,后公安民警从其邮寄的木制佛像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5847.88克、甲基苯丙胺998克。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芒市遮放镇光源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13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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