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5********,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8年12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传唤不到案。2019年10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6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毒品在芒市机场候机楼欲乘坐DR****航班前往重庆时被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33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二月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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