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5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8年9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体内藏毒方式欲将毒品从孟连县乘车运至大理,同日16时许,当被告人王某某乘坐的小型客车途经河底岗执勤检查站时,被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后其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66颗,经称量,净重为410.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