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庄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21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滨河社区在建的23号楼西侧,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和郭某甲等人因索要生活费,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某持木板欲殴打他人,郭某甲不慎倒地,致脸部出血。被告人王某某怕李某某殴打郭某甲,便用腿别在李某某身后,并用手推李某某身体,致李某某被摔倒在水泥地面上,其右枕部着地。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1.右颞枕部硬膜外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2.右侧人字缝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