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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黄山**镇**村**号。2019年7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黄山**镇**村村**巷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在此乘凉的同村村民张某甲碾压致双腿截肢,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472****);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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