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罪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7时许,在莱阳市**路**市场**号摊位煤场驾驶装载机作业时,未确保安全,降落铲斗砸中在铲斗下方推手推车作业的于某某,致于某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克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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