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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寿光市**镇“**有限公司”院内驾驶铲车从搅拌站处运废料向东行驶时,因疏于观察,将骑自行车向北走的王某乙碾压致死。经鉴定,王某乙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腔多脏器重度损伤引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被在驾驶铲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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