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0********,汉族,高中文化,**保险公司广德支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街**路**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广德市**镇**街“**音乐吧”,遇到被害人向某某等人也在该酒吧喝酒,后王某某与向某某等人在酒吧聊天过程中,向某某拍了王某某头部一下,王某某遂上前将向某某从酒吧高脚凳上推倒在地,致向某某头部左侧着地受伤。11月4日晚被害人向某某被发现在家中床上口鼻出血,后经广德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3日,经广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胃出血引起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视听资料;
5.证人夏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芳
李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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