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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在安国市**村南,刘某某驾驶吊车在路上行驶时,乘坐在吊车斗上的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双手抱着吊车中间的吊车车臂,用脚踹陈某某,陈某某坠车后被吊车后轮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刚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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