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住安国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在安国市**村南,刘某某驾驶吊车在路上行驶时,乘坐在吊车斗上的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双手抱着吊车中间的吊车车臂,用脚踹陈某某,陈某某坠车后被吊车后轮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刚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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