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未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意见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文荟路120号门前洗车场驶离该场地的过程中,因疏于观察,撞倒、碾压在其车右前方的被害人张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致被害人张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胥某某、张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云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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