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害人宋某甲父亲宋某乙请托,将宋某甲陷在**村东边壕沟里的四轮车拽出,王某某带着自家的油丝绳前去帮忙。期间为了方便宋某甲用油丝绳将两车连接而向后倒车,因疏忽未注意瞭望车后人员所处位置,将正在绑油丝绳的宋某甲头部夹在两车之间。2020年4月7日凌晨,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宋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与宋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侦查,2020年4月7日16时许,集贤县公安局民警在**县**乡**村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冬梅
检察官助理:孙桂雪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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