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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5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新沂市**街道******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7时许,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村老范村范庄组公厕旁边露天料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其黄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倒车装混凝土过程中,因观察疏忽,将坐电动轮椅车路过该料场的刘某甲撞倒在地,致刘某甲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刘某甲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肺挫伤肺水肿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车辆作业过程中,因观察疏忽,未注意驾驶安全,将他人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6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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