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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山西**有限公司**仓储**园区内,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B2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园区内的集装箱货车倒入装货档口时,未观察车后方的情况,将站在装货平台下的装货工人被害人苏某某撞到墙上,后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苏某某拉到武警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80346****。

2.本案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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