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2时55分许,在潍坊市寒某某朱里街道**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孙某某在建的机械加工厂工地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时代金刚”六轮货车(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脱审)在倒车卸沙过程中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被害人许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胸腹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被害人许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