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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威海市**国医**中医师,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街**号**室,住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在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内倒车,因疏忽大意,车辆将被害人于某丙撞倒致其死亡。经鉴定,于某丙符合生前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杰

2020年11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街**号**室,联系电话1386315****;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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