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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项目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公司在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工厂区建设施工过程中,雇佣未取得搅拌机操作证的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作业,陈某某在没有现场监管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搅拌机进行清理作业,被告人王某某看到来拉运混凝土的车辆后,在未确定搅拌机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开启搅拌机进行混凝土操作,致使正在搅拌机内作业的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陈某某系外力致心底碎裂大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与陈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乌拉特后旗医院诊断、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舒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腊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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