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路**排**号,无业。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榆阳区牛家梁常乐堡兴盛源洗煤厂驾驶装载机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将车后指挥的被害人杜某甲撞倒并压在装载机下,致使杜某甲死亡。
民事部分已全部赔偿并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杜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79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监控视频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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