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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昌图县**镇**村*组王某乙家帮忙做饭时,趁王某乙不在屋,室内无人之机,进入西屋,将西屋箱子里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谅解书等书证;物证照片;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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