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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镇**村**屯。200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公共客车从四平市到昌图县***镇,墙跳进入***镇**村*组陶某某家院内,损坏窗户玻璃,从窗户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经过翻找,因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财物,未盗窃财物离开现场。

随后,被告人王某又跳墙进入***镇**村*组焦某甲、焦某乙兄弟院内,撬开窗户,先后进入焦某甲、焦某乙屋内实施盗窃,经过翻找,未盗窃财物离开现场。

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公共客车从四平市到昌图县***镇, 跳墙进入***镇****组王某某家院内,将其家前窗户玻璃卸下,从窗户进入屋内,将王某某家衣柜内人民币100元盗走。

随后,被告人王某又跳墙进入*****委四组李某某家院内,将李某某家后屋纱窗卸下,从窗户进入屋内,将放在炕革下的人民币8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王某共计入户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人民币9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吉林省四平市**区*****招待所一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焦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其处罚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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