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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油塘**门**楼。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为赚取400元人民币带工费,为他人携带穿山甲鳞片9.5千克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货物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穿山甲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涉案穿山甲鳞片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动物保护价为人民币93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查获经过、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海关通关记录、出入境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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