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1********,汉族,高中文化,船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中国香港籍**船的船员。该船于2019年6月从大连出发,2019年8月22日至24日停靠喀麦隆的DOUALA港口,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当地人购买象牙制品总计13件。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禁止携带入境,仍然在该船9月29日返回天津港北疆码头停靠期间,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乘坐车辆出港,欲采用邮寄方式将携带入境的象牙制品寄回家中。当日,在天津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与五洲国际交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边检民警即将前往检查,仍自愿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从其携带的包裹内查扣疑似象牙制品13件。

经鉴定,涉案的13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的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为现生象象牙制品;核准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13件象牙制品共计3.9179千克,共计价值为16324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船员物品报关单、船员名单、航海日志、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崇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