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5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从境外购买价值人民币7,014.85元的毒品大麻叶,并通过国际快件的方式从加拿大多伦多市走私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处。同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快递员的投递电话后,安排他人取回装有上述毒品大麻的国际快件,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并在快件纸箱内查获两袋毒品大麻叶。经鉴定,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01.55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地点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裴某某、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7日10时许,室友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让裴某某去大楼三楼消防栓那里拿一下快递,裴某某按照电话指示拿好快递后被民警查获。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两袋、手机一部。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毒品称重现场视频、称重照片、取样称重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大麻叶两袋,称重101.55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的《立案经过》《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毒品大麻叶的走私路径由发货人从加拿大多伦多发货,经货代公司运输至上海后被海关查获。
5.被告人王某某的“HuobiGlobal”的提币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及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7,014.85元购买比特币用于毒品交易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他人介绍,使用“火币”APP兑换比特币,再通过“Telegram”APP从他人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毒品大麻叶和一张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并将电话号码提供给对方,对方通过邮寄方式将大麻叶走私至本市**路**弄**号的地址,其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接到快递员电话后安排室友裴某某去取快递,后被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叶101.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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