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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63********,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灯塔市人,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沈阳市**区**路**号**花园**座**。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6年1月18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同年1月19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脱保潜逃,被抓获后于2019年2月27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8日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客户代码K**、W**)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明知在境外购买的皮草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委托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在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境外皮草拍卖会上竞买皮草共计150463张(其中,水貂生皮132045张、狐狸生皮18418张),并在竞买成功后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同案人林某甲以“一条龙”交易方式包税通关进口硝制并在国内交货。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货款和“一条龙”加工费转账至林某甲指定的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银行账户上,其中部分转卖皮草由国内客户直接付款到指定账户。

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偷逃国家应缴税款人民币2731.3405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皮草等;

2书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汕头海关缉私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货物、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汕头海关罚没财物出库清单、出入境记录、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银行流水明细、灯塔市公安局佟二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3鉴定意见: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4证人朱某甲、段某某等的证言;

5.同案人林某甲、蔡某某、钟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乙、郑某某、林某戊、陈某某、朱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税进口皮草,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山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共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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