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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公二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甘肃天水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济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济南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自境外购买手表进境,并采取人身藏匿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2019年4月8日,王某某乘坐洛杉矶至济南的航班由济南遥墙国际机场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当场从王某某所穿衣物中发现手表5块。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走私劳力士、百达翡丽等手表进境共计22块,偷逃应缴税额207.29397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邮箱中调取的发票、国外售货凭证、手机微信中的采购手表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刷卡小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从境外购买涉案手表的事实。

2. 执法记录仪录相、王某某护照和来往港澳通行证进出境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涉案手表通过人身藏匿等方式走私进境。

3.买家罗某某、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闲鱼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实王某某将走私进境的手表在国内销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机场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偷逃应缴税款为207.293972万元。

5.浦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实王某某明知海关监管规定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交税款。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或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半,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冬梅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已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冰清、郭丙池为其辩护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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