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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校**苑**栋**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赵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购毒人员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00元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境外人员“jiang”购买毒品大麻转卖,并指示“jiang”从美国向毋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柜)邮寄毒品。同年7月2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查获大麻叶1包(净重107.2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同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大麻叶而走私、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星

检察官助理  林泽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大麻叶107.28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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