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镇**村**组,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街道,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召集张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二十余人到事先确定的**镇**村**屯李某某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玩家每投注200元,王某某从中抽取红利10元,共抽取红利三千余元。2020年2月21日晚21时20分许,王某1组织的参赌人员正在进行赌博时被**镇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并当场抓获20余人,收缴赌资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及抓获人员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行政拘留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及被告人被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笔录;3.参赌人员陈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供述笔录;4.证人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无视国法约束,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