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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4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招徕谌某某、陈某某、樊某某等人通过其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共接受投注54000余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谌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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