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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2019年6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钟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附近的山上,组织丁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六场次,抽头获利10余万元,其个人获利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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