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保定市满城区人,捕前住满城区**镇**村。2013年6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双天棋牌”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积极向耿某某、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推荐微信好友在该网站参与赌博,并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一定帮助。按参赌人员玩的局数,王某某从耿某某、付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89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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