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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5************,汉族,大专文化,待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昵称:“一毛哥”、“小二小二郎”)创建微信群后,将曾和其一起打过麻将的微信好友和身边的朋友等30余人拉入微信群。随后,王某某通过手机麻将软件“玩呗”申请亲友圈并购买“房卡”在该软件中开通“房间”,邀请微信群中人员进行网络虚拟麻将赌博,并向得分10分以上的大赢家收取每局4元的“台费”。期间,王某某组织手机打麻将赌博抽头渔利2.8万元,参与手机打麻将赌博获利1.5万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王某某已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抽头渔利款2.8万元和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非法获利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卷材料三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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